一、债务人破产如何向担保人主张
向债务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提出,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其申报债权也可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既可以发出债权催收通知书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提起诉讼。
对于向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合同纠纷案,法院应予受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如果法院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二、债权人提起保证责任之诉的期限
(一)对于主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既起诉债务人又起诉保证人的案件,保证人往往以《担保法司法解释》四十四条条第二款予以抗辩,常见抗辩理由为破产程序并未终结,债权人不应对保证人提起诉讼。
如何理解《担保法解释》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破产程序终结后6 个月内提起” 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院就如何适用< 担保法解释> 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中表明,该款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破产担保人要还债,公司破产资不抵债时,担保人仍要承担担保协议中约定的担保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因主债权到期,保证人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即破产宣告之日起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情况下,主债务未到期,保证人不可能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主债务人破产的行为,使得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多大
从保证范围的从属性分析,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只能小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在主债务人破产后,债务利息从破产受理之日起消灭,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也应当相应消灭。其次,从担保法中对保证范围的规定分析。限于主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主债务人没有发生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保证人承担是没有依据的。再次,从法律的体系解释分析,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保证责任从属性予以限制的情形下,应当默认保证责任的从属性不受限制,这一原则在整个担保法体系中都应予以适用。最后,从利益平衡的层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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